、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一)森林是指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或者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编制程序包括:资料准备、范围确认、现状调查、使用林地可行性分析、森林植被恢复费测算、成果编制等。
简单来说,只要项目建设占用林地都需要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现状调查表。占用林地分为永久性占用林地和临时性占用林地。
(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必威betway中国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二)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三)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五)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一)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二)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三)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四)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立项后,建设用地审批前去办理。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批复、核准文件等)后,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使用林地申请。
具体来说,步骤大致包括为:项目立项获得相关批准文件提交林地申请现场查验和公示审核通过后获得同意书再进行土地审批和后续建设。同时,要确保在有效期内完成后续手续,否则需要延期或重新申请。此外,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可能需要根据施工进度分次办理,但永久占用必须一次性申请。
如果建设单位有能力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可自行编制报批,如果建设单位编制不了,可委托第三方林业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编制的费用依据:《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项目服务计费指导意见(试行)林建协〔2024〕54号》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对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凡是复印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的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人员应当重点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条件,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人员要对《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意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重点国有林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对现场查验情况进行监督。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组织公示,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要在上报的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公示格式、公示内容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公示公告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涉密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
(四)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除图件材料外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正式行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应在使用林地现状图等图件上加盖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章后,逐级将图件材料返还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